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喻某扶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1-08-18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中国法网)      浏览次数:3171     字体:      

【案情简介】

喻某与徐某于2010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喻某与徐某及徐某父母一起生活并在加油站上班。喻某从2008年开始患有Ι型糖尿病,结婚时徐某知晓喻某患病情况。2013年开始喻某病情出现恶化,并出现视力下降、肾脏衰竭等并发症,又因故腿部受伤感染,身体健康状况更加恶化。2014年之后,喻某因病无法工作,失去收入来源,但徐某对喻某病情置之不理、不予积极治疗。2015年,喻某在父母的资助下开始住院治疗,但由于治疗费用不足,治疗时断时续,病情未得到根本好转,终致失明。2016年10月,徐某采取恐吓、威胁手段,迫使喻某搬回娘家与母亲黄女士一起住公租房。2017年6月,喻某开始享受低保待遇。2019年12月,相关部门进行低保待遇核查时,发现喻某并未离婚,便要求徐某配合出具相关材料,但徐某拒绝配合,喻某低保待遇因此被取消。喻某低保待遇被取消后,只能依靠母亲黄女士的退休收入维持基本生活和治疗。黄女士退休收入约三千元,但每个月的房租就有九百元左右,喻某的常规医疗自费花销也在一千元左右,母女二人生活艰难,无以为继。

2020年8月19日,喻某母亲黄女士作为喻某代理人,来到武汉市硚口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工作人员接待了黄女士,了解到喻某系残疾人、患有重疾且无收入来源,因请求丈夫徐某支付扶养费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法援中心审核通过了喻某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当日指派湖北左岸律师事务所杨锐、舒砚律师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电话联系了黄女士,得知喻某双目失明且腿部有伤的情况后,承办律师采取线下加线上的灵活方式进行约见。2020年8月25日下午,承办律师在律所约见黄女士,审查完喻某对黄女士的授权后,承办律师认真听取了黄女士对喻某情况的介绍,同时通过微信视频聊天的方式,让喻某表达了她的诉求。喻某认为,她与徐某为合法婚姻关系,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义务,在她患病且无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徐某应该履行扶养义务,向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及生活费。通过第一次约见,承办律师掌握了案件基本情况,并明确了受援人的诉求,将本案确定为夫妻之间的扶养费纠纷。但是,喻某和黄女士只知道徐某在某知名连锁超市上班,不清楚徐某收入情况。

2020年8月31日,承办律师前往徐某工作的超市调查徐某的收入情况。经承办律师向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说明来意,并出示法律援助公函之后,该负责人出具了证明,证明徐某为该超市合同聘用制员工,为防损岗位,岗位工资为2400元。但该公司拒绝出具徐某的工资条,因此承办律师无法确定徐某是否缴纳社保,也不清楚若缴纳社保徐某的实得工资为多少。但是,无论徐某是否有缴纳社保,其属于低收入人群、扶养能力有限的事实是清楚的。

由于徐某履行扶养义务能力有限,对于本案的诉讼请求,经承办律师与喻某及其母亲黄女士沟通之后,最终确定为三个主要部分,一是请求依法判决徐某向喻某支付喻某已经产生的自费医疗费19195.12元;二是请求依法判决徐某向喻某支付2016年10月至2020年9月已产生的扶养费57600元;三是请求依法判决徐某自2020年10月起每月向喻某支付扶养费1200元。此外,还要求诉讼费用由徐某承担。同时,承办律师向喻某及其母亲明示案件风险,由于徐某工资较低仅为每月2400元,上述诉求按照徐某工资一半每月1200元进行主张,可能不会得到法官的全部支持。

2020年9月11日,承办律师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办理喻某诉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的立案手续,硚口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正式立案受理。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硚口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驳回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徐某不服该裁定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1年1月2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1年4月2日,硚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喻某诉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根据庭审情况,本案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争议问题:一是徐某是否应当向喻某支付扶养费;二是如果徐某应向喻某支付扶养费,扶养费应当如何计算。

对于第一个争议问题,承办律师认为,徐某应当向喻某支付扶养费。首先,不论是婚姻法还是民法典都规定了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扶养义务的履行以婚姻存在为前提,以一方需要扶养为条件,只要符合上述要求时,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即产生,而不以是否共同生活以及结婚时间的长短为条件。因此,虽然喻某和徐某已经分居多年,但二人的合法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在喻某完全失去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其有权要求徐某给付扶养费,徐某认为喻某婚后长期患病且离开自己而没有尽到妻子的责任,不是其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合法抗辩理由;其次,现代民法上的扶养义务,基于扶养主体间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而决定扶养的程度和标准有所不同:一是生活保持义务;二是一般生活扶助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属于“生活保持义务”,该种义务是无条件的、必须履行的,无论义务人生活是否富裕,都必须尽其所能甚至降低自己的生活水平,以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使受扶养人的生活水平达到与扶养人相当或接近的标准。因此,虽然徐某收入较低,但对于无收入来源且身患重疾的喻某,徐某仍负有扶养义务。

针对第二个争议问题,承办律师认为,徐某应当支付的扶养费包括已经产生和未来会产生的医疗费、生活费。首先,2016年10月喻某回到娘家时就已经没有收入来源,其自费支出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均来自于母亲黄女士,在喻某系成年人且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黄女士在照料喻某方面已经付出了很多,因此喻某已产生的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生活费应当由徐某承担;其次,喻某向法院起诉时,每个月医保缴费约四百元、最低医疗费约六百元,此外还有生活费支出,但考虑到徐某岗位工资仅为2400元,因此喻某将来的医疗费和生活费仅主张1200元/月。但承办律师同时向主审法官表示,徐某收入较低,可以根据徐某实际情况对将来的扶养费予以酌定。

主审法官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上述观点,但考虑到徐某收入较低,要求其给付扶养费比较困难,因此要求徐某配合喻某办理低保手续,在喻某享受低保待遇后,让徐某给付一定的扶养费。2021年6月喻某再次享受低保待遇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徐某向喻某一次性支付医疗费19194.99元、一次性支付2021年5月之前共计25个月的扶养费23600元、自2021年6月起按每月500元标准支付扶养费、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徐某承担。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虽然扶养费纠纷案件并不鲜见,但是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受援人喻某属于典型的弱势群体,不仅二级视力残疾、身患重疾、没有工作,而且低保待遇因配偶徐某的不配合而被取消;另一方面,徐某也属于低收入人群,其岗位工资仅为2400元。但是承办律师和法官在坚持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让受援人喻某再次享受低保待遇,不仅减轻了徐某支付扶养费的压力,而且无论此后喻某与徐某婚姻关系是否继续,喻某都有了稳定的低保待遇保障。法院根据喻某医疗费支付情况、有无低保待遇,对扶养费进行分段计算,既满足了受援人的诉求,也兼顾了对方的承受能力。本案判决结果合法、合理、合情,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是司法裁判与行政措施有机结合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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