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用法律武器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
 
发布日期:2023-03-13     来源:中国环境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2486     字体:      

聚焦土壤污染严峻形势,在全国率先出台《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聚焦千湖之省水质问题,牵头起草《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聚焦生态环保突出问题,支持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谋划出台地方性法规80余部……

近年来,湖北省锚定全国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建设目标,加快水、土壤、大气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持续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进程工作取得新成效。

强化组织保障,确保立法工作扎实推进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有赖于最严密的法治保障。近年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十分珍惜难得的立法资源,积极争取和推动生态环境领域“一年一法”。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生态环境保护实际,以“三个确保”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立法,为湖北建设构建全国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强化政治引领。充分发挥厅党组在立法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牵头抓总作用,从立法项目谋划、项目申报,到草案起草、重点难点问题协调,立法各环节的工作都由厅党组研究决定,确保同省委要求“同向同行”。

二是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实行厅党组领导下的专班负责制和项目管理制,按照一个立法项目、一个工作方案、一名分管领导、一个责任处室、一个工作专班的“五个一”要求,成立由厅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成员任副组长的工作专班,确保厅党组对立法工作的全程领导、全程把关、全程负责,强化任务、时间、人员、责任、经费“五落实”。

三是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的沟通,认真落实立法规划计划,主动汇报立法进程和有关情况,对起草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认真研究、充分沟通、及时反馈。

聚焦重点难点,确保生态环境立法务实管用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立法是善治的起点。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在立法工作中始终坚持围绕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扣环境质量改善和流域综合治理底线目标,聚焦问题所在、群众所盼,较好地完成了系列立法任务。

一是聚焦千湖之省水质保护,着力强化法治保障。牵头起草《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参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守护长江母亲河促进湖北省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将全省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绿色发展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

二是聚焦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大胆探索地方立法。积极参与和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是在上位法没有出台的情况下的湖北尝试。积极探索重点领域“小切口”立法,参与起草《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是全国首部着眼精准防治磷石膏污染的地方性法规。

三是聚焦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积极支持基层立法。支持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实际谋划立法项目,配合参与市州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80余部,进一步织密织牢了全省生态环境治理“法网”。

认真履职尽责,确保生态环境法规有效实施

法立如山,贵在必行。立法是“上半篇”文章,实施是“下半篇”文章,二者同等重要。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始终坚持立法与实施一体推进,坚持依法治污工作方针,不断推进各项法律法规落实落地。

一是大力推动法规实施。切实担当起实施机关的主体责任,将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制定配套制度和措施,打通法规实施“最后一公里”,保障法规的有效贯彻实施。积极配合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长江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及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推动执法检查反馈问题整改。

二是大力推进普法宣传。在厅门户网站开设“生态法治”宣传专栏、开发“生态环保法规学习平台”微信小程序,通过“两微一端”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在全省生态环境系统组织开展“一月一法”集中研学活动,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学法用法机制。成功举办四届全省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

三是大力开展法规清理。围绕优化营商环境、长江生态保护、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行政处罚法实施等重点领域,全面开展法规清理,纠正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与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不适应、不协调、不一致”问题。

下一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将再加力度、再添举措,持续参与和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立法,推动法规全面有效实施,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地生根见效,用法治力量保障美丽湖北建设,助力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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